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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华谈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五)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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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华谈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五)(5)


  317、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使卖淫人员与嫖客发生联系,得以实现卖淫嫖娼的行为。
  318、 引诱幼女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2款),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319、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第1款),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320、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
  32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一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32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刑法第363条第二款),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规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书号,致使淫秽书刊得以出版的行为。
  321、传播淫秽物品罪(刑法第364条第1款),是指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21、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法第364条第2款),实质召集多人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321、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手段控制、管理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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