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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华谈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五)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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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祖华谈定义判断知识--刑法罪名定义(五)(4)


  292、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293、 非法狩猎罪(刑法第341条第2款),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294、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业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295、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1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96、 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2款),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29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
  298、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取消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刑法第344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299、盗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家、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盗伐他人自留山上成片树木,数量较大,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300、滥伐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2款),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这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301、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取消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法第345条第3款),是指以牟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30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303、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是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304、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第2款),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305、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第1款),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306、 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
  307、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308、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
  309、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310、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1款),是指通过引诱、唆使、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11、 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第2款),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312、 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313、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314、 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315、 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1款),是指违背他人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316、 协助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3款),是指协助他人组织妇女包括男性卖淫,即为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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