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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事诉讼法(二)

公务员2006-10-24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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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事诉讼法(二)(2)



2.询问证人、被害人:

a.人员:必须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b.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与讯问犯罪嫌疑人比较,指定地点的不同);

c.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d.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e.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是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

询问被害人,适用证人的有关规定。

3.勘验、检查:

a.勘验和检查的区别: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人身。

b.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解剖尸体前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一)适用情况: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二)区别对待: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不得强制进行。

(三)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是否分男女)进行。

d.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侦查实验: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侦查实验时,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4.搜查:

a.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必须有法律文书)。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b.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c.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5.扣押物证、书证:

a.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必须与案件有关),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b.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应当妥善保管或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丢失;

c.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通知邮电机关。

d.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e.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6.鉴定:

a.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负责人有权决定进行鉴定。

b.鉴定单位:

(一)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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