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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事诉讼法(二)

公务员2006-10-24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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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刑事诉讼法(二)(3)



(二) 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c.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d.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7.辨认

辨认一定要进行混杂辨认,人数不得少于7人,照片不得少于10人;检察院自侦案件,人数不得少于5人,照片不得少于5张;辨认物品,同类物品不物于5件,照片不物于5张;

辨认过程中不能有暗示;

辨认由侦查人员进行,人数不得少于2人;

辨认结果本身不是一种证据,只是在强化或弱化其它证据的证明力,起审查判断证据的作用。

8.通缉:

a.权力机关: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

b.通缉对象: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

c.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8.侦查终结:在押犯脱逃再犯新罪,侦查权分离行使(抓回监狱由监狱,若无则犯罪地)。

A.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a.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b.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c.下列案件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一)交通: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集团: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取证: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d.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一共延长5个月)

e.相关程序规定:

(一)公安机关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7日向检察院提出书面延长申请,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二)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上述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须经检察院批准,但须报检察院备案。

(三)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四)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但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五)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B.侦查终结的其他规定:

a.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b.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9.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终结:

a.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在执行。

b.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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