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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务员申论最新模拟预测试卷

公务员2006-11-14金路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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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公务员申论最新模拟预测试卷(3)



  3、自拟题目就如何建立“问责制”写一篇议论文(1200字,50分)

  参考范文

  完善“官员问责”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之后,2005年3月国务院又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务员法》,均对问责制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官员问责”已经成大势所趋,但是完善“官员问责”还需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一要建立健全问责制的科学体系。问责制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而不仅仅等同于引咎辞职。一般而言,官员的责任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刑事责任,这是最严厉的一种承担责任的方式,此时官员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第二层次为行政责任,官员的行为虽然还没有触犯刑律,但已经违反了有关行政法,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第三个层次为政治责任,或称纪律责任,官员虽然没有违法,但违反了党章的规定或者纪律的规定,要受到党纪处分,甚至被罢免职务;第四个层次是道义责任,官员虽然够不上前面三种情况,但由于其属下工作不力或者工作错误,老百姓不满意,基于道义,主动辞去职务,即所谓的引咎辞职。“引咎辞职”与其他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区别不仅在于前三者是被动型的,而后者是主动型的;还在于前三者实行“无罪推定”和“直接责任”原则,而后者则实行“有罪推定”和“间接责任”原则,即只要老百姓对你管辖范围内的工作有意见,你就应当明智地选择辞职;前三者可以说是法定的,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文化、一种政治惯例。“引咎辞职”等问责形式的兴起,其实就是要在我国建立一种新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惯例,当然,它也不能取代或者遮掩前三种责任承担方式。应当承认,目前我国真正主动“引咎辞职”的官员并不多,绝大多数都是在上级的压力下被迫辞职的,这说明在我国的干部队伍中还缺乏一种勇于承担道义责任的文化。

  二要明确问责范围和问责对象。从现有的问责事件看,问责范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地方和领域,都只有在事故或事件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后,才能促成相关责任人被动辞职。而且总的看,目前“引咎辞职”还锁定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尚未真正引入决策失误、用人失察等领域。这与西方社会广泛的引咎辞职事项相比,显然范围是偏窄的。另外,问责对象具体到何人,在党政领导、正副职、不同层级的官员之间,责任如何分配,也带有一定的不可预期性。这种不可预期性又与权责不清相连,因而很难令当事人心服口服。例如,在一些问责事件中,行政一把手受到处理,党的一把手却没有受到处理,但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行政一把手往往是党的副手,受党的一把手的领导,出了事,由行政一把手负责,党的一把手却不用负责,这有失公平。

  三要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正当程序是问责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前进、防止陷入人治误区的保证。以谁来启动问责程序为例,目前我们有的做法就不太合适,如在吉林中百商厦的特大火灾事故处理中,吉林市市长刚占标虽然“引咎辞职”,但处理通报却来自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而不是对其选举任命的当地人民代表大会。要使长期习惯于“对上负责”的官员们学会“对下负责”,就应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逐步扩大官员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范围,并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问责权。在这方面,现行宪法和法律已经提供了一定的文本资源,如人大常委会可就特定问题组成调查委员会,可依法提出罢免案等。

  四要对被问责后的官员去向进行妥善处理。现在有的地方官员,虽然按照某一问责办法被问责,如给予行政处分,但并不影响其升迁,致使这种问责的效果受到质疑,给群众的印象是处分并不重要,只要他有关系,照样升官;还有的官员,虽然“引咎辞职”或被撤职,但很快又复出,而复出的程序又不公开,致使社会上议论纷纷。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防止对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棍子打死,永世不得翻身,也要防止过快地让其复出,甚至让其凭不正之风将问责的效果虚化。对于那些确有所长,或者在实践中重新赢得社会尊敬的,应当通过公开的方式,特别是通过群众选举的方式,允许其重新参政。

  参考范文二

  关于完善官员问责制的几点对策和建议

  如何在科学的官员问责制的前提下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以及合理的官员进退制度,使官员问责制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也正是我们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必须认真分析和解决实行官员问责制中遇到的上述问题。

  (一)进一步加强官员问责制的制度化建设。

  问责制如果只针对失职领导,而放过了体制漏洞,那么很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官员一茬一茬被追究,事故还是一起一起地发生。问责制的目的不在于打击个人,而在于总结教训,完善制度。 应以两个《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为基础,尽快出台有关官员问责制的法律法规,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和暂行办法》或《官中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等。制定出台有关官员问责制的规范性文件,应有以下主要内容:①对错误种类进行明确划分。可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那样形式,对各种错误类型进行明确的划分。这样就可以在错误问题的定性上直接“对号入座”,同时也可实现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衔接。②对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区分责任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矗要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和实事求是原则,明确划分和界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及与其相对应的纪律处分档次。③对责任追究在程序上进行明确规范。要对责任追究案件的初核、立案、以及移送审理;对需要组织处理的责任追究案件的提起、办理程序;对责任追究案件处分的实施与监督等等都要作出科学缜密、可操作性强的规范。这样既可以为基层在查处责任追究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法规支持,又能够大大减少在责任追究案件查处中人为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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