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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网考前常识充电之民法专题

公务员2006-11-1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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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网考前常识充电之民法专题(2)

(3)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4)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要他人的行为就可以实现。

(5)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而产生。

债发生的根据与债的履行

(1)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

有以下几类: A合同 B侵权行为 C不当得利 D无因管理

(2)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债权人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债是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确立债的关系就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债的内容是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债的内容得到实现,当事人也就达到了其经济目的。

(3)债的履行应遵循实际履行原则和适当履行原则。

A实际履行原则,指要求按照债的标的来履行,不能任意地用其他标的来代替,只有在按债的标的履行成为不能时,才可以采取其他的补救措施。

B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是指按照债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这要求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约定、或者通常所提出的要求、交易习惯履行债。

债的变更与终止

(1)债的变更指债的主体或内容发生变化,即债权债务的转移和增减。债的变更主要发生在合同之债中。

(2)债的终止也称债的消灭,指债的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

债终止的原因: 履行、抵消、提存、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混同、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

代理

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分类: 1.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2.显名代理、隐名代理 3.本代理、复代理 4.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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