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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生谈申论:关于城市乞讨者

公务员2007-04-0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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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生谈申论:关于城市乞讨者(3)


  材料四 来源:www.gzu521.com 

  1、在广州,前日“乞丐如何管请你说说看”的小调查吸引了热心读者积极参与讨论,昨日,记者抽取参与讨论的52名读者观点进行总结,发现市民大多对真正的乞讨行为抱有同情心,但同时认为应该揪出假乞丐,用驱逐、拘留等方法消除这种影响城市形象和妨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抽取参与调查的52人中,有34人认为乞讨是一种权利,认为不是的有17人,比例为2:1.李先生认为乞讨是自由,不应该规范和约束,不应该予以管理,应该救助。一名姓陈的先生则认为,乞讨不是一种权利,因为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而乞丐只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
  有37人表示应该加强对乞丐的管理,所占比例达71%多。郑先生说,乞丐要进行管理,尤其要对一些假乞丐进行管治,对真乞丐可以宽容管理。徐女士觉得好多乞丐是假的,因而应该大力加强对他们的管理。同时应该加强对乞丐的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身为人的尊严。
  谈及“用哪些方式来管理乞丐”,市民们见仁见智,有18人同意“设立禁讨区”,占受访人数的35%;赞成“设立乞讨区”的有6人;有14人同意“给乞丐发乞讨证明”,占了1/4多;对以上方式都不满意选择其他的也有10人。
  问及“是否赞成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大中城市设立禁讨区”时,有28人赞成,20人反对。在不赞成设禁讨区的20人中,有11人认为这是错误的管理思路,8人认为每个人都有流浪乞讨的自由,7人还同意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
  最后一条“如果设立禁讨区,您认为应该怎样对待在禁讨区强行乞讨的乞丐”问题,选择驱逐的有16人,选择拘留的有17人,认为应该进行治安罚款的有7人。李先生觉得没有权利对乞丐进行拘留,因为他们并未犯法,他觉得应该先立法,然后对乞丐进行治安罚款。
来源:www.gzu521.com
  2、专家观点:救助站应建乞丐档案。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饶会林认为,对三类乞丐应区分对待。
  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饶会林认为,我国现行的救助办法以“自愿”为原则,对城市乞讨者的管理效果不是很好。在一些具体管理措施的实施上,各个城市应根据自身的个性特点,如城市发展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不应“一刀切”。
  饶会林说,城市乞讨者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真正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以乞讨为生的;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愿”乞讨者;还有一类是有一技之长的卖艺乞讨者。对这三类人,应该区别对待。首先各地的救助站可建立一份当地乞讨者档案,做好调查研究,对第一类乞讨者,可采取政府救助的办法。对那些职业乞丐,则应该采取强制性措施。对第三类乞讨者,政府部门可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和规范管理,比如指定某些地段让其卖艺。

  3、繁华区为何不能乞讨?北大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认为禁讨将令乞讨人员生活无保障。北大社会学系教授郑也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乞丐,应该更加宽容一点。在繁华地段对乞丐进行限制是不应该的,因为这些地方都是公共场所。你可以去,我可以去,为什么乞丐就要受到限制不能去?
  乞丐是以尊严为代价的职业,做乞丐是要下很大的决心的,他们都已经抛弃了尊严,为什么还要限制他们行乞的权利?不让他们在繁华地带乞讨,谁来保证他们的生活?
  但是郑也夫指出,他并不反对在一些神圣的地方对乞丐进行限制,例如天安门。他解释,这是一些特殊的场所,为了维护国家的形象是可以这样做的。但是,在繁华地带限制实在是不应该。他指出,乞丐是综合因素的产物,如果要解决,需要社会多方因素的改善和提高。例如,人的尊严意识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改善等多种因素的齐动。

  4、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讲师谭兵认为管理乞丐要用强制和帮助两种方法。中山大学政务学院讲师谭兵一直致力于社会保障方面的研究,她不赞成政府划定禁讨区的做法,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应该是通过立法、打击有组织的乞讨行为,同时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谭兵说,单从法律角度看,设立一定区域禁止乞丐乞讨是一种侵犯人权的做法;而透过这种现象的背后,考虑过各种因素后又会觉得政府有必要这样做。
  谭兵认为,针对大城市的乞讨现象,政府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政府不能划定区域后不管,而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慈善事业;二是要立法打击有组织的乞讨、利用小孩乞讨的行为,彻底杜绝以此牟利的违法行为,这点国内做得不够。通过强制和帮助两套方案,惩罚利用社会善心的行为、张扬社会慈善事业,应该成为政府的选择。
政协委员热议乞讨权及禁讨区,认为应打击强乞救助老弱病残。

  5、前天,全国政协委员提交提案要求国家立法,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见昨日本报报道)。乞讨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是否能够得到承认?是否应该限制乞讨活动的时间和区域?如果立法,是否能够解决问题?若成立相关管理部门是否会倒退回收容遣送时代?全国政协委员们昨日就此展开讨论。
  韩方明,全国政协委员、香港龙浩集团有限公司主席:乞丐也是人,我们一样要用以人为本的精神来对待他们。乞讨和流浪是一种生活方式,任何公民都有权利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而不被干涉。在我们现行的法律和世界绝大多数的国家里,都没有规定乞讨是违法的。只要乞丐的乞讨没有触犯法律没有给他人带来不便,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干涉他们?
  出台禁乞令、设立禁讨区这些措施有没有法律依据?我们现在多元化的社会就应该尊重别人选择的生活方式。
  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乞讨行为应该加大力度整治,这个应该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一定的体现。除此之外,比如强行乞讨和黑社会性质的乞丐集团,因为这些问题已经触及了法律,需要公安机关来进行打击的。
  李赣骝,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副主席:我主张限制乞丐的乞讨活动,最好从法律的层面来解决。之所以要限制,因为人是社会的人,不是孤立的,当你乞讨的权利已经侵犯到他人的时候应该办?我们要保护大多数人的权利。中国的乞丐状况和国外并不相同,很多地方不能类比,而且现在乞丐的竞争也很激烈,强行乞讨的现象很严重,对这样的人一定要用执法部门的强制力量给予限制。除此之外,当然还要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这样可以使那些真正需要救助的老弱病残者能够得到救助,也使那些有劳动能力的人有劳动的机会。
  赵丽宏,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作家协会副主席:乞讨的权利肯定要给予限制,相应的,在一些繁华区域和旅游景点也应该禁讨。对于乞丐的强行乞讨以及未成年人行乞等行为应该有相应的法规来约束。行乞也要文明行乞。
  李尊贤,全国政协委员、民革陕西省副主委:对乞丐讲人文关怀是好的。但是因为我们国家的乞丐状况比较特殊,所以我们不应该对他们太放任。我同意建立禁讨区,但是不认同对此立法或者成立专门部门。从人文的角度出发,这类人群需要关怀,他们也可以选择这样的生活方式,但是对于乞丐的过分宽容,对民族的上进心是没有好处的,我们应该通过限制他们乞讨来激励其中有劳动能力的乞丐自食其力。在现阶段应该出台一些限制性的政策,但是不宜以立法的形式出现,尤其不需要成立专门的部门管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是我国民主的进步,现在不能倒退。因为对于这类人员的执法是不好界定的,很容易就导致滥用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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