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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试要点集萃之行政法知识

公务员2007-04-0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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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试要点集萃之行政法知识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①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管理行为。
  ②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当代法治既允许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③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公共行政组织若违背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单纯强调政府必须如何,而忽视政府违反这一 “必须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无法从实质上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④维护和促进人权。建立在人权理念基础上的法治,是人类真正需要的法治。这就要求:第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明确规定,享有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2)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总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三个层面:
  ①行政决定公开
  任何行政决定,只要涉及外部公共管理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还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最终的决定内容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②行政过程公开
  就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而言,为了保证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遵循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实际上也是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公开其管理过程。
  ③行政信息公开
  包括原始信息以及行政组织对原始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后形成的信息,除属于法定保密范围的以外,一般都必须公开。而且,法定保密的范围也渐趋受到限制。
(4)行政效率原则
  在公共行政管理方面提倡效率原则,目的在于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耗费(包括时间、人力、财物等),以实现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要求:
  ①行政组织精简;
  ②行政程序规则化、模式多样化;
  ③行政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2?行政主体的种类
  在我国行政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又称为“被授权的组织”)。
  ①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机关之中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那一类机关。
  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非行政机关的组织,经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即可成为独立实施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不局限于非政府系列的组织,还包括并非行政机关,但又属于政府系列的行政机构。
  而行政法律主体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凡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涉及的主体都可以被归入行政法律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等等。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它行使权力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责任也由委托机关承担,这是它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最大的区别。
  关于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在我国只有三类,分别是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在日常生活中则很多,例如派出所、工商所。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最大的区别在于:派出机关是独立的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责任;而派出机构则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非它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3?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三者的区别
“废止”与“撤销”的不同是:前者针对合法行为,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后者针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撤销的效力溯及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四个方面:①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明显、重大的违法行为,其与违法行政行为是种属关系。②抵抗权。对于一般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依公定力原理,行政相对人不得抵抗,必须先行服从。而针对无效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享有一定的和平抵抗权。③请求权。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只能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的请求。④确认权。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确认行政行为无效,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超过法定期限之后,有权机关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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