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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试要点集萃之行政法知识

公务员2007-04-0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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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试要点集萃之行政法知识(3)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行政处罚必须要以公开为原则,这包括两个方面:①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布。②行政处罚的决定过程要公开。
  (4)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类处罚。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的精神。
  (5)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10?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一,人身自由罚,即短期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此类处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第二,行为罚(能力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责令从事违法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停止生产、停止营业。
  第三,财产罚,即行政机关强制限制或者剥夺从事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一定的财产权益,主要形式有罚款和没收。
  第四,声誉罚(申诫罚),即行政机关通过某种形式使违法者的名誉、声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贬损,以使其不再违法。主要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情节较轻的行政相对人予以谴责和告诫,申明其从事的行为是违法的,以促其不再重犯。
  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以书面的形式公开批评、谴责违法的行政相对人,指出其存在的违法行为,促其不再重犯。
  11?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配置
  行政处罚确立是分层级的,就设定范围而言是一种“倒金字塔型”的设定权配置结构。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
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授权的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5)省级政府、省会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政府及经济特区市政府
  《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12?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收取执行费用。执行罚是指行政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人,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自己直接采取作用于人身或者财产的方法,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如强制传唤、强制划拨、强制销毁。
  13?行政许可的设定
(1)可以设定的事项和可以不设的前提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普通许可(驾驶执照、排污许可等)。普通许可是行政机关确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从事特定活动的条件的许可方式。它是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其适用于“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普通许可的功能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一般没有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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