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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试要点集萃之行政法知识

公务员2007-04-03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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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考试要点集萃之行政法知识(4)


  ②特许(电信、公路、天然气、水等)。特许是行政机关向被许可人授予某种特殊权利的许可方式,主要适用于“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特许的功能是分配稀缺资源,一般有数量限制,相对人取得特许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
  ③认可(律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等)。认可是行政机关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的许可方式。适用于“从事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功能是确认从业水平或者某种技能、信誉,一般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认可,没有数量限制。
  ④核准。核准是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是否达到特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判断的许可方式。适用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核准的功能也是防止危险和保障安全,是否给予许可的依据主要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没有数量限制,一般要根据实地检验、核验、检测等作出决定。例如住宅建设、高压锅炉的生产和使用、动物制品等。
  ⑤登记(企业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登记是行政机关确立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方式。登记的功能是确立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在登记制度之下,未经合法登记取得特定主体资格不得从事相关社会经济活动,没有数量限制,行政机关一般对申请登记的材料只进行形式审查,通常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为了更加有效地限制政府过多地干预社会,《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规定:即便属于上述5类事项的,如果出现以下一种情形,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问题的。
  这些就是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前提。换言之,《行政许可法》确立了私人自主优先、市场调节优先、社会自治优先、事后监督优先以及其他管理方式优先(如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劝诫、行政合同、事中监督、事后行政处罚等)的原则。
  (2)设定许可的主体及规范性文件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许可;
  ②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和决定的形式设定许可;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设定许可;
  ④省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临时性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不过,为了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促进人才、企业和商品在各地的交流,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②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③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④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14?行政许可法的原则
  ①执法便民原则;
  ②执法效率原则;
  ③执法公开原则;
  ④执法公正原则;
  ⑤执法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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