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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

公务员2008-11-20华图教育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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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

  法律常识是常识判断中的重点题型,一般以单选形式出现。根据历年法律常识的出题类型来看,公务员考试所涉及的法律常识按照基本的法律专业分类,主要集中在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五大部门法中,对于法理学、法律思想史、法制史等过于冷僻的法律专业学科一般不会涉及,而这五大部门法中,宪法、行政法是出题的重点,民商法、刑法次之,经济法一般很少。

  第一节  宪法

  理论要点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或者基本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2.内容:(1)平等权。(2)政治权利与自由: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取得国家赔偿权。(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保障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保障军烈属、残废军人的权利;照顾残疾公民。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2.内容:(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抚养与赡养义务。

  二、国家机构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任期

  全国人大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法律的实施;(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3)对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进行选举、决定和罢免;(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5)最高监督权;(6)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权力。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性质、地位、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是隶属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五年(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不受此限)。

  2.主要职权

  (1)立法权;(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3)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4)审批权;(5)重大事项决定权;(6)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7)人事任免权;(8)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性质、地位、任期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的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可以连选连任一次,连续任职以两届为限。

  2.主要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4)荣典权。

  (四)国务院

  1.性质、地位、任期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五年,任期届满后,由全国人大决定,组成新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主要职权

  (1)行政立法权;(2)行政管理权;(3)监督权;(4)提出议案权;(5)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中央军事委员会

  1.性质、地位、任期

  全国武装力量最高领导机关;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又是最高国家军事机关;每届五年。

  2.主要职权

  在军委主席的领导下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履行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的职责,为人民的劳动、工作和学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地位、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处于最高的地位;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2)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等。(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4)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5)保护各种权利。(6)制定和颁布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性质、地位、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从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4)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5)罢免权;(6)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八)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性质、地位、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2.主要职权

  (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2)领导和监督权;(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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