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9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

公务员2008-11-20华图教育信息来源

A-A+

2009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辅导:法律常识(3)

  四、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类型和产生根据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最广泛适用的一种代理形式。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这里的“有关机关”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负有保护义务的组织,如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法院为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代管人等即为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义务之履行)

  (1)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

  (2)亲自代理的义务。

  (3)报告义务。代理人应将处理代理事务的一切重要情况向被代理人忠实地报告,以使被代理人知道事务的进展以及自己利益的损益情况。

  (4)保密义务。代理人在执行代理事务过程中知晓的被代理人的个人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或利用来同被代理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2.代理权的限制

  (1)自己代理之禁止。自己代理系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之禁止。双方代理系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

  (3)代理人懈怠行为与诈害行为之禁止。懈怠行为是指代理人不履行勤勉义务,疏于处理或未处理代理义务,使被代理人设定代理的目的落空,并使其蒙受损失的行为。诈害行为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五、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

  (二)物权的变动

  1.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法律行为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

  2.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3.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

  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三)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

  (1)占有。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实际上的占领和控制。占有是所有权最基本的一项权能。

  (2)使用。使用是指直接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所有人对于自己的财产当然有使用权。同时,所有人也可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将使用权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

  (3)收益。收益是指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4)处分。处分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在法律上的命运。处分权能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没有处分权能,所有人无从实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结合,从而无法进行实际的生产活动。处分包括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五)质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常识判断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