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7)
二、抗诉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毕竟直接损害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当事人享有申诉的民主权利的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申请再审和申诉不一样,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具有六无限的特点。即没有时间限制,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正因为申诉没有具体条件的限制,才导致当事人及其他人申诉非常困难,而申请再审作为一项诉讼性权利,则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3.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检察院抗诉以及法院依审判监督权主动再审则没有时间限制。
4.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可见,申请再审的后四个情形与检察院抗诉的法定情形完全相同。而调解书则不同,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5.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人民法院及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构等提出。
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是历年资格考试中重点考查的知识点,需引起大家的重视。由于申请再审毕竟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再次进行审理,因此,申请再审是有案件范围限制的,即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对下列案件申请再审: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不能申请再审的是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的身份部分,因为离婚判决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再婚;而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涉及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扶养关系问题,则完全可以申请再审。这里同时需注意,如果对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判决中未涉及的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的扶养问题,当事人享有再起诉的权利。如甲某诉乙某离婚案件,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判决仅解除甲某与乙某夫妻关系,而不涉及共同财产分割与子女扶养问题的判决,对该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与子女的扶养问题,当事人可以单独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①
2.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此外,实际上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也不得申请再审。
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对于这种维持原判决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基于法律监督权进行抗诉,法院也可以基于审判监督权主动进行再审。
第五节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
不论基于何种原因引起再审,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这里只能作出裁定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生效判决。这是因为引起再审程序只是意味着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否真的有错误需等到再审程序结束时才能作出判断。因此,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的目的在于让执行程序暂停。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现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10日内发出裁定书。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案件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尤其是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案件时,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以防止先入为主,影响再审案件的正确审理与裁判。
三、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虽然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是,该程序并没有自己独立的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独特的具体审理程序规定,因此,只能根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第一审程序(该第一审程序仅指普通程序)或者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即原来是一审案件的,除非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否则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来是经过两审终审的二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另外,凡是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案件的,不论该案件是一审案件,还是二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
四、驳回起诉的运用
在民事诉讼中,存在驳回起诉的问题,通常称之为“一驳到底”,即只要是发现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除非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否则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起诉。
具体来说,就是在审查起诉时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受理案件后,在一审程序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如果在二审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按照第二审再审,在案件的再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起诉。
第十三章特别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特别程序不同于通常程序,是法院审理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不同程序的概称。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虽然人民法院审理这些特殊类型案件时也有一套完整的程序,但是,重点在于掌握每一类型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目的在于确认某种事实状态,因此,特别程序具有以下特殊特点:
1.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
在特别程序中,当事人的特殊性就在于除了选民资格案件由起诉人起诉以外,其他案件都是申请人提出申请,而且在特别程序中只有一方当事人,没有相对应的对方当事人。因此,以双方当事人存在为条件的制度,如调解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等在特别程序中不得适用。
2.审判组织特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外,其他案件的审理,由独任制审判员进行审理。
3.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并且不适用审判监督制度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一律实行一审终审制度,而且裁判生效后,如果发现裁判与新的事实不相吻合,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生效裁判,而只能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4.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是为了解决某种权利义务争议。因此,申请人提出申请往往并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维护其他人或者某种特定的利益。如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申请是为了维护被认定者的合法权益,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则是为了使处于无主状态的财产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这类案件不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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