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行政法律理论辅导:民事诉讼法(三)(9)
第十四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在社会生活中,经常会存在一些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清楚的金钱和有价证券案件。对于这类案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义务人履行支付义务,但是,起诉引起的诉讼程序通常较为繁琐,而且审级也较为复杂,不利于这类案件的尽快解决。因此,债权人可以采取督促程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支付令的方式督促义务人尽快履行支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义务。
适用督促程序,需具备下列条件:
1.督促程序只能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并要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如果债务人的义务是交付一定的货物或者完成一定的行为,则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的简捷性决定了在整个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而言,惟一的权利就是对支付令的书面异议权,如果支付令未能送达债务人,则债务人无法行使其对支付令的异议权。因此,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就成为适用督促程序的必要条件。为此,对下列两种人不得适用督促程序:
第一,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债务人送达诉讼文书,要么因无法送达而适用公告送达这种法律推定送达方式,要么可能送达起来所需要时间很长,因此,不符合督促程序简捷的特点。
第二,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因为对于下落不明人只能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属于法律推定送达方式,无法保证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
第二节 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
督促程序是围绕支付令的申请、制作、异议等问题进行的,因此,支付令构成了整个督促程序的核心。债权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金钱和有价证券案件,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则通知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制作发出后,即产生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督促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律效力。
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异议也称作债务人异议,即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实体义务本身提出的不同意见和主张。债务人一旦提出异议,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这里重点需要掌握的是,债务人的何种主张可以构成债务人异议?债务人的主张通常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1.债务人针对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数额的大小提出的主张,应当构成债务人异议。2.债务人针对履行能力的有无提出的主张,则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因为履行能力的有无不影响债务本身是否存在。
3.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否构成债务人异议。其关键在于债务人向哪一个法院起诉,如果债务人向支付令的制作法院起诉,则该起诉构成债务人异议;如果债务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该起诉不能构成债务人异议。
第十五章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是用来解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在出现被盗、遗失、灭失情形时,对权利人予以相应救济的程序,其核心在于通过公示催告,催促不特定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如果无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无效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应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1.公示催告的申请人应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如甲公司开出一张以广州某银行为付款人的83万元银行汇票,甲公司的业务员持该汇票到达广州时,发现该汇票遗失,此时,甲公司作为该汇票丧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成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请人。
2.公示催告程序只能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以及法律规定允许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这里的其他事项通常是指记名股票、提单等。
[考点提示]本节的考点为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公示催告的审理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公示催告申请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二、发出止付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同时,向付款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该通知构成付款人向持票人拒绝付款的书面凭证。此时,如果付款人无视人民法院发出的停止支付的通知,而仍然向持票人付款的,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此外,人民法院还应当在受理案件的3日内,发出公示催告的公告,该公告不仅要张贴在法院的布告栏内,还要张贴在证券交易所门前,而且还要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发出公告,该公告期不得少于60天。公告发出后,在公示催告期内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三、申报权利及其处理
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无效判决之前,对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主张权利的人,可以向发出公示催告的人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该申报无理,人民法院应驳回申报;如果申报有理由,人民法院则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节无 效 判 决
一、无效判决的作出
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申请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无效判决,期间届满未申请作出无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无效判决不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作出的,而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
二、无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此,无效判决作出后,即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无效,也就是说,该票据或者其他事项因此而丧失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2.排除了所公示催告的票据或者其他事项上的原有权利,因此,无效判决也可以称作除权判决。
3.依据该判决,在持有判决人与付款人之间重新建立票据债权债务关系。
4.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因为无效判决作出后,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已实现。
三、审判组织
公示催告程序是我国诸多民事诉讼程序中惟一的一个同一审程序中审判组织形式不一致的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分为审理阶段与无效判决的作出阶段,在审理阶段中,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但是在无效判决的作出阶段,则需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第十六章破产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程序是一个特殊的集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于一体的程序,从以往历年资格考试的通常情况来看,在民事诉讼法试题部分涉及的企业法人破产程序问题并不多,因此,本部分仅就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意义的程序问题作一分析,以求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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