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宪法辅导:国体、政体

公务员2010-03-24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宪法辅导:国体、政体(4)

    (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

础,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宪 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

方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

一级地方国家机关。(2)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3) 自治机关系

依法可行使自治权,主要是管理本地方的各项地方性事务。(4)各民族一律平等,既要反对

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5)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护或改

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6)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7)

经国务院批准,自治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六)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

范围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本 文来 源于 贵_大-在线 htTP://WWw.GZu521.NEt]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

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独立的主权,但却有特 的法律地位。

     “一国两制”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香港和澳门

的两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

    1 .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

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由全国人大授权实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

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中央政府任

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 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特区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 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独

立的税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

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