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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债权

公务员2010-04-1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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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债权(2)

    无因管理的第一个法律特征是,管理人进行管理或服务,既无法律上的原因, 无约定

的义务。无因管理之债是由合 的、积极的、管理他人具有民事法律后果的事务产生的。所

以在那个悬赏广告案例中,为什么浙江宁波出租汽车司机捡到俄国人的笔记本电脑的时候,

俄国人刊登悬赏广告说,谁捡到他丢失的笔记本电脑,只要还给他,他将给8888 元。结果

出租汽车司机把物品交还后,俄国人给了他8888 元。但出租汽车管理局却强令该司机向俄

国人归还8888 元。这时,此位出租汽车司机提起了行政诉讼,认为此决定没有法律根据。

但出租汽车管理局认为他们是有法律根据的,因为出租汽车司机应当把客户的遗忘物交还客

户。注意,这里用的是“遗忘物”,而不是“遗失物”。因此,它强调这是出租汽车司机的

定义务,故其不是无因管理。

    又如,一个人发现一个老人被别人撞伤,他救护老人的行为,无疑就是无因管理;如果

是他自己把老人撞伤的,那么救护老人即是他的法定义务,这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了。所以说,

管理人要想构成“无因管理”,必须是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无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第二个法律特征是,必须是为了他人利益免受损失。

    就是说,在动机上必须是出于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从结果看,所获的利益最终要归

于本人。但不以管理人确知所管理事务的本人为必要,只要能证明自己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

益的损失,就构成无因管理。某甲和某乙两个人的果园相邻。一年秋天,某甲的妻子病了,

结果全家都到医院去侍候,某甲并没有委托某乙照顾自己的果园,故显然没有约定的义务。

如果这个时候某乙为了某甲的利益不受损失,怕桃子熟透了烂掉,把某甲的桃子给卖了,这

就是无因管理。如果某乙不是为了避免人家的损失,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譬如把桃子卖给

自家亲戚,价格特别低,雇的人工资给得特别高,因为用的都是他的熟人,假如本来可以卖

5000 元,结果只卖了1000 元。这个时候就不是无因管理了。所以在目的上必须是为了别人

的利益免受损失,且获得的利益最终要归于本人。

    无因管理的第三个法律特征是,必须进行善意的恰当的管理和服务。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能违背“本人”即受益人的真实利益,应以客观上有利于本人的方

恰当进行,这是管理人最基本的义务。另外,管理人还负有(此_资-料_转_贴-于_GZU521_贵-大在/线]hTtP://wWw.gZu521.nEt向本人通知、报告和结算的义务。

究竟是不是违背本人或者受益人的真实利益,这个看起来容易,但考起来难。有一年考了一

道题说,某个人有一所房子,被台风刮倒了,另一个人就进行“无因管理”,把房子给他盖

起来了;可第二次台风来的时候,房子又被刮倒了。这人说,我为你进行了“无因管理”,

你给我钱吧。那人问:我的房子呢?答:那不是一堆碎砖烂 么。这叫无因管理吗?你的无

因管理不能违背人家的真实利益,你要盖房子就给人家盖结实。所以在客观上必须以有利于

本人的方 进行,这是无因管理的最基本的要求。当然,管理人在管理后负有向本人进行通

知和报告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第四个法律特征是,无因管理中的受益人,负有偿付管理人由于无因管理所

支出的必要费用的义务。

    所谓必要,应按社会通常的标准,超过这一限度,应由管理人自己承担。无因管理为

定之债,管理人实施了无因管理行为,即可依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向受益人主张债权。无因

管理行为一经追认,自管理行为实施时起,即 为委托合同关系。同时,管理人还可以请求

本人赔偿其因无因管理而遭受的必要费用以外的损失,但因其重大过失的除外。管理人在管

理事务中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所负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偿还。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自己获利,而使他人受损。不当得利作为一种

法律事实,它是指一种事件。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不论其取

得不当得利时的主观状态如何,都无 影响不当得利事实的形成。由于不当得利人获得利益

缺少法律上的依据,故其负有将不当得利返还遭受损失的人的法律义务,这种由不当得利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所谓“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的第一个构成要件是没有合法的根据。

    所谓“没有合法的根据”,考试无非考两个:第一种情况,自始没有法律根据,你到商

 买30 元东西,给了他50 元,他应当找你20 元。结果售货员误以为你给他100 元,找你70 元,多找给你50 元。你拿的20 元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多给的50 元自始就没有法律上的 依据了。第二种情况是一开始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后来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买1000 元的 东西,交20 %的定金即200 元。取货时,又付1000 元。这时,200 元定金应当充抵货款而 没有充抵,因此,该200 元在开始交付时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后来交付1000 元货款后,不 退还就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了。

    法律设立不当得利之债制度的目的,就在于恢复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不当变动所破坏了

的社会公平。无合 原因,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利,当然应予恢复原状。所以,不论是自始

无根据, 不论是由于某种事实发生而根据消灭。如前述定金既未抵作价款,亦未收回;以

及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如重大误解;或事后不存在,如合同无效;或者给付目的没达到,

如无对价,都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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