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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债权

公务员2010-04-1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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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债权(3)

    其二,必须是一方受益而另一方受损。

    此种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 包括消极利益。就是说,不该增加的增加了;应该减少的

没减少,都是利益。反之,另一方受损 是既包括积极损失,亦包括消极损失。即现有财产

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丧失均为损失。当然是正常情况下可得的利益,而不一定是必然得到的

利益。总之,是由一方当事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事实而引起的。

    其三,“不当得利”要求受益与受损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首先是“直接因果关系说”。这种观点认为,如果不是出于同一原因事实,譬如由于两

个不同的原因的话,即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

    两个老太太去炒股,各拿10 万元,半年之后,一个挣了8 万,一个赔了8 万。其中一 个就说,这是不当得利,你挣的正好就是我赔的,不是不当得利是什么?是“不当得利”吗? 不是。两者显然不是出于同一原因事实。

    第二种观点是“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只要社会观念认为有牵连,就是有因果关系。庄

家操纵炒股,庄家挣了,散户赔了,就有因果关系。作为不当得利之债的第一个内容是不当

得利返还的请求权。在以下情况下均可享有此种权利。

    不当得利的产生,可以是由于受损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而造成, 可以是由得利人本身的

违法行为造成的。不当得利可以“由得利人的行为”产生,如不 占有,由于标的物的所有

权不发生移转,物权人即产生了所有权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在侵权人

的“因侵权行为而非法获利”时,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合同履行中,“一

方已给付,他方给付不能”时,亦可能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的竞合;还可以“由

受损人的行为”产生,如欠缺原因之给付;亦可以是“由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甲用乙的饲

料喂了丙的马;或“因自然事件”产生,洪水使张三的塘鱼游进了李四的鱼塘;“基于法律

规定”,如添附时的利益返还。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的及范围,同样是我们复习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当得利人的

义务,仅限于返还不当得利及其孳息,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标

的只能是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是一种事件而非法律行为,但它是法定之债。有不当得利的事

实发生时,受损人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不当得利人主张债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于善意时就现存利益为限。

    受益人取得不当得利时若为善意,受损人的损失大于受益人的利益时,受益人仅在现存

利益的范围内负有返还责任,利益不存在者,免于返还;恶意人则不论利益是否存在,均须

返还,如有其他损害,还得赔偿。

    除了“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以外,还有

其他的债的发生原因。由于“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未成立或无效的情况下,自然不可能存

在违约责任。而且,负有赔偿义务的人不一定获得了利益。同时,负有赔偿义务的人,虽然

对合同无效或不成立有过错,但 可能对侵害对方合 权益并无过错,故不可能是不当得利

或侵权行为。所以,“缔约过失” 被认为是债的发生原因。

    单方法律行为如遗赠等, 能引起债的发生。故其 是债的发生原因或称根据。当遗赠

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受遗赠人就有权请求继承人交付受遗赠的财产,继承人应将遗赠的财产

移交受遗赠人。此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他”如“防止或制止他人受侵害” 是债的发生原因,但一般认为,受益人的义务

范围仅以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为限。其他又如“拾得遗失物”, 有人认为是债的发生原因,

但反对者认为,单纯的拾得行为并未获得实际利益,应是“无因管理”,只有在拒不返还时

才构成“不当得利”。

    债的履行即合同的履行,掌握了有关合同履行的规定与理论,就了解了债的履行。

   三、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3)特

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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