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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债权

公务员2010-04-1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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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法律常识部分民法辅导:债权(4)

    四、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 》第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人、其他组织之间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

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

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

是合法的。

    (二)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第一,要约,即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

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第二,

承诺,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合同的担保

    1 .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

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 .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本,资.料/来.源,于/贵.大,在/线. Www.gZU521.net 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依 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质押

     《担保 》规定其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前者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

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 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后者是指以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代表的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出质作为债

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4 .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

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 留置该

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 .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

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

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

    五、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约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完全正确履行;二是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但债权人 有协助

履行的义务。

    (二)债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六、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

抵消;(4)债务人依 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

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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