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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总结

公务员2010-12-07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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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总结(3)

  六、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况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政侵权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受害人有取得赔偿权利: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对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合法权益损害的,例如户口损失、职务损失、就业损失、迁移损失等,受害人只能通过行政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取得赔偿。

  七、刑事赔偿范围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时,国家应予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①错误拘留;②错误逮捕;③错误判决;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器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全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八、 行政诉讼

  一、一般知识

  (1)起因于作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恒定为行政相对人,被告恒定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不包括抽象行为、国家行为等;

  (3)主要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行为显失公正时,审查其合理性。

  (4)是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5)一律合议制,不适用独任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6)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7)诉讼程序的进行原则上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行;②原告申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8)判决上,变更判决中,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9)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无反诉权;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

  二、不可提起行政诉讼行为的范围

  (1)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九、 犯罪概念以及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是刑法中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13条明确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具有有三个共同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

  (2)犯罪构成要件,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即是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也就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的逻辑顺序排列犯罪构成共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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