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总结(4)
十、 正当防卫以及正当防卫的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条件有以下四个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3)具有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我们要注意正当防卫与防卫挑拨、相互斗殴等行为的区别,这也是公务员考试的一个出题方向。
(4)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十一、紧急避险
1.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
2. 紧急避险的条件
(1)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
现实危险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危险,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危险,实施所谓避险行为的,属于假想避险;对此,应按照处理假想防卫的原则予以处理。
(2)危险正在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是指危险已经发行或者迫在眉睫并且尚未消除,其实质是合法权益正处于受威胁之中。
(3)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
必须出于不得已,是指在合法权益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合法权益;如果有其他方法排除危险,则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通常是指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4)具有避险意识
这是对紧急避险的主观上的要求,避险意识由避险认识与避险意志构成。避险认识,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认识到只有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才能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合法权益的正当合法行为。避险意志,是指行为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危险的目的。
(5)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十二、 几种常见的犯罪
(1)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行为。
(2)非法拘禁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此罪。
(3)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动劫取财物的行为。
(4)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5)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11)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12)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3)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1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15)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7)滥用职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8)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9)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0)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21)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2)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3)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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