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刑法辅导:常见公职人员犯罪类型

公务员2010-05-10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刑法辅导:常见公职人员犯罪类型

第十一节 常见公职人员犯罪类型

    一、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和构成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性, 侵犯公共

产的所有权。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性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侵犯对象是公共

 财物。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公共财物是指:①国有财产;②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的财产;③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在这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二者缺一不可。

首先,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

所形成的主管、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其次,必须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本罪的主体是特 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 《刑法》

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①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②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法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

职务行为的廉 性,会发生侵害公共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依贪污数额和情节轻重,分别按四个量

刑幅度进行处罚:

    (l)个人贪污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处10 年以上有期本.文,来.源,于.贵,大.在,线.www.gzu521.net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贪污罪的死刑适用条件是个人贪污数额

在10 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

    (2)个人贪污数额在5 万元以上不满10 万元的,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

 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5 万元的,处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

严重的,处7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 元以上不满1 万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个人贪污不满5000 元,情节较重的,处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l)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 性, 侵犯公共财产的占

有使用收益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那部分。根据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讯、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依此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对象并不限于公款,还包括特定

款物。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