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经济法辅导:劳动

公务员2010-05-27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考法律常识部分经济法辅导:劳动

七、劳动

    (一)关于立 宗旨

    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 权益,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关于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 执行。

    同时,在附则中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 》内的劳动者”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就《劳动合同 》而言,因为法律有

适用范围,这个适用范围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求得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我们可以把公务员排除在外,公务员是政府雇佣的劳动者,实际上他们不受《劳动

合同 》的规范和约束,因为公务员行使的国家的劳动规范和合同,公务员不能算是《劳动

合同 》里的劳动者,但是他是广义的劳动者。

    现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上有两种人,一种人就是依照《行政 》,就是作为

公务员或者致力于公务员管理的,一种是作为普通的劳动者,受《劳动合同 》的规范和约

束的这一部分人,所以各个单位都普遍存在。

   (三)关于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 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

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

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

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本文-来源_于贵.州学习网 WWW.GZU521.COM 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关于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与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 、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已建立

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

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

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

其他事项。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

遇等其他事项。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五)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

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