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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复习之分类强化专题(六)

公务员2006-10-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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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复习之分类强化专题(六)(8)

  行政惩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责任人被予行政处分

  材料正文

  2004年5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76号令,公布施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文简称《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领导、遵循的原则和各项制度、措施,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年7月2日,卫生部召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干部职工大会,通报今年北京、安徽“非典”疫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追究情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会上强调,要认真吸取教训,提高对生物安全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北京、安徽发生“非典”疫情后,卫生部组织成立了包括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在内的的专家组,对疫情来源进行了调查。

  卫生部、科技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有关责任开展了调查。调查认定,这次“非典”疫情源于实验室内感染,是一起因实验室安全管理不善,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技术人员违规操作,安全防范措施不力,导致实验室污染和工作人员感染的重大责任事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预防控制所腹泻病毒室跨专业从事“非典”病毒研究,采用未经论证和效果验证的“非典”病毒灭活方法,在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普通实验室内操作“非典”感染材料,发现人员健康异常情况未及时上报。卫生部决定,对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同意其辞去主任、副主任职务;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病毒病控制所所长、分管副所长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腹泻病毒室主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吴仪指出,这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也给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一定损失,令人十分痛心,教训十分深刻。对相关责任人员做出严肃处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对广大科研人员健康安全的关心与重视。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引以为戒,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吴仪强调,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要抓紧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法规,依法加强生物安全管理。要增强安全意识,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规范化建设,把生物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消除安全隐患。要改善科研条件,严格执行科研人员健康监测报告制度,落实定点医院治疗办法,有效保护科研人员健康安全,防止疾病扩散。

  吴仪要求卫生部会同科技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物安全管理大检查。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举一反三,及时整改,加强监督管理,切实改进工作。广大卫生科研人员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开展工作,既要发扬勇于探索的奉献精神,又要有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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