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务员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国际经济法二

公务员2006-11-02金路信息来源

A-A+

公务员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国际经济法二(4)


第二节 国际班轮运输合同  

一、国际班轮运输合同的涵义  

国际班轮运输合同是指船公司按照预先公布的固定的时间、航线、港口顺序和运费率,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所订立的合同。  

二、提单  

(二)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与收货待运提单。这是以货物是否实际装船为分类标准的。  

2.记名提单、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这是以提单上由托运人填写的收货人一栏中的抬头为分类标准的。  

3.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这是以承运人在提单上是否对货物的外在状况进行不良批注为划分标准的。  

(三)提单的法律性质  

1.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证据  

3.提单是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  

三、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目前,管制提单的国际公约有三个,即《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  

第五节 船舶碰撞  

二、船舶碰撞的责任原则  

(一)过失碰撞  

1.船员过失。  

2.船东过失。  

3.推定过失。  

(二)无过失碰撞,包括:  

1.不可避免的碰撞  

2.原因不明的碰撞  

(三)过失碰撞的损害赔偿制度  

1.单方过失。  

2.双方过失。  

三、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从上例中看出,船舶碰撞事故发生的货物损坏的赔偿,一般不包括本船对本船所载货物的赔偿。  

第六节 海难救助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及其成立要件  

海难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有遇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而在被救助人与救助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  

海难救助是海事法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给予海难救助人救助报酬,借以鼓励人们积极参预救助行动。  

一般认为,海难救助法律关系的成立,也即如救助人请求被救助人支付海难救助报酬,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习惯上称之为“海难救助三原则”):  

1.船舶或者货物及其他财产遭受了某种不能自救的海上危险。  

2.救助人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救助人并无法定义务进行救助。  

3.救助须有效果,这是指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全部或部分得救。  

二、海难救助报酬原则及其例外  

《1989年救助公约》“特别补偿条款”规定,对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以及船上的财产进行救助,救助人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得到被救助船东的特别补偿:  

(1)如果没有获救价值,或者虽有,按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计算的救助报酬少于本条的特别补偿,救助人至少有权获得相当于他消耗的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2)如果救助人在保护环境方面有功绩,他还可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30-100%的特别补偿;  

(3)如果因救助人的过失未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救助人则丧失取得全部或部分补偿的权利。  

1990年劳氏救助合同格式也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对于1980年劳氏救助合同格式进行了修订,规定了与该公约大致相同的特别补偿。  

三、海难救助法律关系  

(二)劳氏救助合同格式  

1990年劳氏救助合同的主要特点为:  

第一,规定了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并对环境污损救助问题作出例外规定。  

第二,规定了救助报酬由经验丰富的伦敦仲裁员事后根据多种客观标准予以确定。  

第三,规定了一套较完整的担保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  

第七节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海损的成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一)船舶及货物必须处于共同危险情境中。  

(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三)所发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