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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国际经济法二

公务员2006-11-02金路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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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国际经济法二(6)


第十章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第一节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概说  

一、处理国际经济争端的主要方式  

国际经济争端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的法律争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一)司法解决方式  

1.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国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法定组织之一。《国际法院规约》有关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是:(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2.国内司法解决方式  

国内司法解决方式是指将国际经济争端提交各国法院解决的方式。  

(二)调解解决方式  

调解是争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即调解人)协助下解决争端的程序。  

(三)仲裁解决方式  

仲裁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裁决。  

仲裁成为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最主要方式。  

仲裁解决方式包括特设仲裁庭仲裁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特设仲裁庭根据争端当事人合意并按照一定程序组成,案件审理完毕即自动解散。常设仲裁机构则依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而设立,可分为世界性常设仲裁机构、区域性常设仲裁机构和各国常设仲裁机构三种类型。特设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仲裁两种方式紧密联系,并相互影响。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是根据一些常设仲裁机构(即国际商会、美国仲裁协会、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制定的。  

第三节 各国常设仲裁机构及其规则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1954年国务院通过的《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6年成立。  

1988年6月,国务院批准中国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三)审理  

仲裁庭应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则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对其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说明裁决所依据的理由,但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的裁决除外。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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