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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七章公安行政处罚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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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七章公安行政处罚(2)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三 某娱乐城聚众赌博案
案情摘要:
某日晚,某市治安大队的民警5人前往辖区内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查获了某电子娱乐城聚众赌博案。民警当场扣押了电子娱乐城提供的赌博工具电路板10块及违法所得10000元,并抓获参赌人员10人。查清事实后,治安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分别对参赌人员每人处以治安罚款500——3000元,以为赌博提供工具为由对该娱乐城处以20000元的行政罚款,扣押了娱乐城营业执照,并对娱乐城法人代表胡某处以2000元治安罚款。办案民警对以上被处罚单位和人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将公安机关处理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陈述权、复议权、诉讼权同时告知了被处罚人,并告知当事人将对扣押的赌博工具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此后,办案民警让当事人通知家属速到办公室缴清罚款,并向当事人开具了如下凭证:没收财物清单(无处罚决定书)一份;填写胡某等10人名字的罚款收据一份;电子娱乐城的罚款收据一份。因胡某系该电子娱乐城的法人代表,公安机关在对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时,在被处罚人一栏内仅填写了胡某的名字,因此胡某收到了两份被处罚人填写着自己名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问题:
1、本案中公安机关是否有权扣押该电子娱乐城营业执照,并对该单位处以2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2、本案的处理程序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本案中公安机关无权扣押某电子娱乐场营业执照,无权对该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本案中依法应由文化行政部门处理的问题,公安机关越权处罚,存在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情况。
2、本案的处理程序存在如下问题:(1)将处罚前的告知与处罚后的告知同时进行不合法,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公安机关应将处理本案的事实、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申辩权、陈述权等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申辩陈述,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复议权、诉讼权等合法权益告知被处罚人,这两个告知程序应分别进行。(2)对10余人的罚款共开一份收据不合法,应分别开具;(3)按罚缴分离原则,当事人应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4)对公民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5)对单位进行处罚,被处罚人为该单位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6)收缴违法所得或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作出处罚决定书,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收缴财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四 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原则
案情摘要:
刘某,男,17岁,某市无业人员。2002年6月24日14时30分左右,刘某在农贸市场一服装商店前,用右手持雨伞遮住一农民王某的视线,用左手偷窃王某外套左上衣口袋中露出半截的人民币20元,刘某此举被他人发现后逃跑,被在场群众当场抓获送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处理。调查过程中,刘某对其偷窃行为均已供认,认识态度较好。县局经审查后认为,刘某对其偷窃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处以治安拘留15日。
问题:
县公安局对刘某的治安处罚是否适当?
评析:
县公安局对刘某予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过重,违背了处罚公正原则。本案中刘某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县公安局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决定行政处罚时应遵循公正原则,设定和实施的处罚应与违法行政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当。本案中刘某在公共场所偷窃财物数额较小,被群众抓获后能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并主动承认错误,其年仅17岁具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县公安局在裁量和决定对刘某的治安处罚时应酌情考虑上述情节,而不应对其决定行政拘留15天的治安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五 派出所能否对欠缴公粮户进行处罚?
案情摘要:
某派出所民警赵某某被乡政府抽调到工作组,在乡长和书记带领下到各村社宣传和催交两粮。工作组一行到某村欠粮户马某家时,经劝说马某仍以无粮无钱为由拒绝缴纳。工作组的同志告知马某可用其家中饲养的水牛作价充抵粮款,马某不从,遂与拉牛的组员大吵大闹。带队领导便命令民警赵某某把马某用手铐铐上带回村公所,直到第二天马某的家属凑足所欠的830元粮款后方将马某放回开。同时,工作组认为马某的行为是拒绝、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给予治安处罚。派出所民警赵某当场给马某开具一张白条收据,叫其第二天到派出所领取治安处罚裁决书和正式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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