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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三章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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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三章公安行政执法监督(3)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五 某地“处女卖淫”冤案
案情摘要:
某市公安局为增加办案收入,给辖区民警下达了抓赌、抓卖淫嫖娼的经济指标。一日,周某某(女,17岁,待业)与同学从舞厅出来后,被市公安局民警陈某、王某带到治安队,原因是有人举报周某某卖淫。民警讯问周某某时,在未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对周进行了逼供、诱供和打骂,于是周某某便按民警所提供的“嫖客”名单承认了“卖淫”的情况。此后,周某某及被周 “咬”出的多名男子均受到了治安处罚。周某某的母亲得知女儿遭受不白之冤后,不断向有关部门上访。此案后在市人大、检察院的过问下,根据周的请求,在市第一医院做了处女膜鉴定,由于办案民警从中作梗,该院作出周某某会阴部曾受暴力作用的结论。周某某不服,又在省高院法医室和省计生科研所两次诊断,结论是处女膜基本完整,但此鉴定未被警方认可。在周某母女四处申诉下,次年市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医依法重新鉴定,对周某某作出了“处女膜基本完整”的结论。本案真相大白后,市公安局依法撤销了对周某某等人的治安处罚,并为其恢复了名誉,并依法追究了民警陈某、王某的法律责任。
问题:
本案反映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暴露出个别地方的公安机关存在执法思想不端正,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部分领导和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受经济利益驱动,为完成抓赌、抓卖淫嫖娼的经济指标,侵犯了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案反映出当前部分民警法制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过程中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采用威胁利诱和欺骗逼迫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并以口供定案,造成了冤假错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本案反映出部分民警不关心群众疾苦,对当事人的上访及“处女膜基本完整”的鉴定结论未引起高度重视,甚至从中作梗,从而造成了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六 违法办案应予纠正
案情摘要:
某日凌晨,某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城郊一出租房内有人卖淫嫖娼。接到举报后,该局民警迅速前往调查,发现该镇女青年尹某某与其男友高某同睡一床,有卖淫嫖娼嫌疑,遂当场依法对出租房内的尹某某和高某进行了传唤讯问。尹某某和高某两人一致承认尹某某原来在某舞厅做陪舞小姐时与高某相识,后多次在旅馆、出租房等处发生性关系,高某支付现金、送财物给尹某某等情况。据此,县公安局扣押了高某支付给尹某某的现金计8000余元及手机、BP机等财物,二人预交治安行政罚款40000元。数日后县公安局对本案作出处理,决定对尹某某以卖淫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8000余元及手机、BP机等物品,暂扣现金20000元;对高某以嫖娼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暂扣现金10000万元。尹某某对处理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经调解后尹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此后,县公安局向尹某某退还了被暂扣的20000元现金。尹某某和高某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处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原处罚决定,返还被罚没的财物及扣押的现金,赔偿被扣押现金的孽息等。
此案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县公安局经过认真复查;,认为对尹某某和高某的治安处罚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县公安局作出了撤销对尹某某、高某的治安处罚的决定,向尹某某、高某返还了罚没款物,支付了扣押现金的利息。县公安局民警专程向尹某某、高某送达了撤销决定书,并当面赔礼道歉。此外,县公安局还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通报了该局纠正行政处罚错案的情况。
问题:
本案反映出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哪些问题?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存在如下问题:(1)事实认定错误。在认定尹某某和高某“卖淫嫖娼”缺乏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将其同居行为以卖淫嫖娼定性处理。(2)处理不当。对案件当事人每人处以5000元罚款,并对尹某某采取没收六千元现金和实物的行为无法无据。(3)案件处理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应告知听证的权利。本案中,县公安机关对尹某某、高某作出的处理决定,未向其告和听证的权利。(4)受利益驱动,执法目的不纯,执法思想不端正,不具备基本的人权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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