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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三章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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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三章公安行政执法监督(6)


本案处理中,公安机关认定梁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故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死者家属不服,多次反复到上级机关上访。市人大将本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予以监督,依法纠正。
问题:
李某等三人的行为是否是执行公务行为?如何认定本案中李某使用武器行为的性质?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李某等三人奉上级命令进行调查,属于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李某在涉案人梁某没有使用暴力阻挠其执行公务的情况下,无权使用枪支。当李某持上膛手枪协助其余二人制服梁某时,李某作为警察应当预见这一行为的危险性,但在此过程中李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后因不慎击发扳机打中梁某并致其死亡。李某虽无致梁某死亡的故意,但因其行为属违法使用武器,因而李某应对其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公安机关对民警李某违法使用武器造成梁某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处理中,公安机关认定梁某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作法是错误的。本案通过当事人家属上访,引起了有关部门重视,市人大行使法律监督权,并将本案例作为典型案例予以监督,依法纠正了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错误,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安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3、《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案例十二 仅凭犯罪嫌疑人供述能否作出没收决定?
案情摘要:
2001年10月29日,某市公安局接报:一男子欲将毒资乘飞机从广州到昆明,再转机至思茅,将钱送给境外的缅甸老板。经查,发现确有一名叫颜某的昆明人从广州到昆明再到思茅,某市公安局随即将颜某抓获,并从其携带的手提包中查获29万元人民币。经对颜某的住所进行搜查,发现汽车租赁合同一份,系颜某从昆明市某租车行租了一辆捷达轿车,并发现该车后排座下有一改装的暗层。10月31日,颜某因涉嫌贩毒被刑事拘留,经审讯,颜交代了其贩毒的全部经过:
10月5日,张某、陈某和颜某商量,三人共同出资,向缅甸的“大哥”购买毒品。同日,颜某约张某、李某驾驶自己的拉达车从昆明出发,到普洱接了其表哥杨某一同到缅甸,把16万元交给缅甸的“大哥”,买了8块毒品,又赊了12块毒品,欠款29万元。10月9日,颜等人驾车返回,途中被边防检查站拦下检查,经询问,未发现毒品,于是放行让其通过。后该车在途中发生事故,颜某让张某等人找了一辆大车将拉达车运回昆明,租了一辆捷达车,并改装该车后将毒品转移到该车的夹层中。
10月10日,颜某约了张某、马某驾驶装有毒品的捷达车从昆明出发,前往广东陆丰。颜某将其中的8块毒品交给张某,颜某连本带利分得17.2万元。之后,三人又驾车将余下的12块毒品交王某卖,颜某分得50多万。10月29日,颜某携72万元毒资乘飞机从广州飞往昆明,张某某二人则驾驶捷达车返昆。抵昆后,颜某拿出其中的29万元欲乘飞机到思茅交予缅甸“大哥”,其余钱款则存放于其妹家中。据颜某的交代,某市公安局在广东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开展抓捕工作,并抓获张某,陈、王二人已离家外出,未能抓捕;张某拒不交代其贩毒的犯罪事实。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颜、张二人。某市公安局认定该72万元款项为贩毒所得,予以没收。颜某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控告申诉。本案经上级公安机关核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市公安局的处理予以纠正。
问题:
公安机关认定颜某涉案的72万元为毒资并予以没收的作法是否合法?
评析:
本案是一起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只有涉案嫌疑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其犯罪。本案中,办案机关收集的涉案嫌疑人颜某等人贩毒的证据不足,仅凭颜某一人的供述难以认定其犯罪事实,其余证据(如边防检查站的询问笔录、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结论、租车合同、车辆改装情况)都不足以认定其从事贩毒活动。某市公安局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72万元是颜某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的赃款的情况下,行使行政权力将其没收,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十三 某县公安局查处非法收购废旧金属案
案情摘要:
2001年7月,某县公安局下属分局在李某租房处查获其收购的废旧水管19根,废旧碎钢筋30公斤以及废旧铁大门一扇。据此,某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未向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即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没收其非法收购的废旧金属,处以150元的罚款。2001年11月2日,某县公安局下属分局再次在李某租房处查获其收购的废旧金属910公斤和废旧自行车3辆并予以扣押。根据该事实,某县公安局以未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未向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对李某处以200元罚款,没收生产性废旧金属910公斤。李某不服,以县公安局下属分局在一不清点、二不称重、三没有证人、四没有清单的情况下,强行扣押申诉人的废旧水管、废旧铁制农具等约1.5吨为由,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要求撤销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归还没收的910公斤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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