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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三章公安行政执法监督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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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十三章公安行政执法监督(4)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从县公安局对本案的最终处理,纠正了这起错案,使“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得到实际体现。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七 公民行使监督权应通过合法渠道
案情摘要:
某日中午,段某某驾驶一辆运载鸭子的东风车入城时,因未办理入城装卸货车辆停车许可证及违章停车被当时执勤民警胡某某、孙某扣押了行车证。段某某认为民警是故意刁难他,并以交警对刚在此卸货的另一辆车放行(后查实此车已办理入城装卸车辆许可证)却扣押他的行车证为由,认为民警执法不公,故用过激语言辱骂以泄心中气愤。在与民警发生冲突过程中,段某某用手打在民警孙某头面部,致孙某头面部、臀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6月13日,县公安局根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和证据,依法决定给予段某某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段某某不服,认为公安机关官官相护,准备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问题:
段某某是否有权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义务,但应采用合法正常的渠道依法行使享有的权利。段某某有权对公安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可通过举报、控告、信访、申诉等形式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定途经实现其监督权。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行使权利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人行使权利时实施了违法行为就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段某某认为交通民警存在执法不公问题,但其未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是采取违法的手段对执勤民警进行言语攻击并挑起事端直至殴伤民警,其行为已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八 如此取证合法吗?
案情摘要:
某日傍晚,某市出租车司机吴某开车带着某美容厅的刘小姐到某照相馆冲洗照片,正准备上车,四个自称某派出所民警的青年人冲到车前把他俩带到派出所,以涉嫌卖淫嫖娼为由对他俩进行隔离讯问。凌晨二时,两个民警出一张稿纸走进关押吴某的屋里对吴说:“女的已经招了(意思是吴和刘小姐发生过性关系),又说如果你不承认,就让亲戚朋友都知道你嫖娼;只要承认,交二、三千元钱即可放人。”吴某相信了民警的话,就胡编乱造了嫖娼的时间和地点,民警又让吴某照着样本抄写了一份“检查”。次日民警拿着吴某的笔录讯问刘小姐时,对刘说,“吴某承认了,你也承认吧,免得丢人”。随后,民警拿着一份抄好的材料,让她按手印。此后,市公安局以涉嫌嫖娼为由对吴某作出了治安拘留15天,罚款5000元的裁决;对刘小姐以涉嫌卖淫,给予拘留15天和2000元罚款的处罚。吴某和刘某均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且还提交了事发后刘小姐到几家医院对其身体检查后作出的“处女膜完整”的证据,但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了维持原裁决的决定。
此案经多家媒体披露后,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市委派出由公、检、法等组成的工作组,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撤销对吴某和刘某的治安处罚决定,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问题:
本案的处理存在哪些问题?
评析:
1、传唤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根据这一规定,民警在查处治安案件时,对行为人当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口头传唤,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没有当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进行传唤,公安机关必须使用传唤证。本案中,吴某、刘某从照相馆冲洗照片出来,在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刘某二人当场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民警以口头传唤方式将其带到派出所审查,故民警的传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治安案件。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认定吴某、刘某卖淫、嫖娼行为仅以“口供”定案,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出现了“卖淫、嫖娼”案中刘小姐经医院检查后“处女膜完整”的矛盾。
3、取证违法。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三个特征,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中,办案民警将吴某、刘某被带到派出所审查后,使用欺骗手段迫使当事人承认其卖淫、嫖娼行为,在刘某不承认卖淫行为时,民警甚至拿出一份事先抄好的材料,强行让刘在材料上按指印。上述事实表明,民警的讯问调查活动存在逼供、诱供情况,违法取得的材料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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