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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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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2)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四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
案情摘要:
刘某于2000年秋季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欲在村口公路旁建盖三间瓦房准备开商店,该村委会予以了批准。刘某便开始了动工建房。在该房即将竣工时,某市城市规划局发现刘某所建盖房屋未经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并且此房建在了准备拓宽的规划道路上,系违章建筑,当即通知刘某拆除该房。刘某为此大吵大闹并殴打规划局的工作人员。某市规划局以刘某故意扰乱行政机关工作秩序,决定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刘某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问题:某市规划局是否有权作出对刘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评析:
某市规划局无权作出对刘某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本案中规划局对刘某处于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的违法人员如果需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并予以具体行使,而规划局不具有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处罚的职权。规划局的该处罚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案例五 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案情摘要:
张某某,男,A地人。张某某私自在A地非法制造管制刀具,并在A地进行非法销售。经过一段时间后,为了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张某某携带自己制造的管制刀具先后又窜到B地、C地、D地进行贩卖。7月的一天,张某某在D地贩卖管制刀具的过程中,被当地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在审讯中张某某交代了其制造及整个非法销售的事实。根据张某某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进行处罚。
问题:
1、本案对张某某的违法行为哪些地方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
2、本案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哪个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评析:
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公安机关之间在各自管辖区域内实施具体行政管辖的权限分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而违法行为发生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所在的地方,或任何一个实施违法行为的地方。本案张某某先后在A地、B地、C地、D地实施了非法制造和销售地行为。那么A地、B地、C地、D地四个地方均为违法行为发生地。按照行政法律所确定地地域管辖原则,A地、B地、C地、D地都有管辖权。
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D地公安机关管辖。在行政管辖中,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安机关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地情况下,为了防止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相互之间争案或者推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张某某在D地贩卖管制刀具的过程中,被D地公安机关最初发现和抓获,即D地公安机关为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D地公安机关管辖。其他地方的公安机关协助D地公安机关办理该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六 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
案情摘要:
2002年6月的一天,高某某在甲地持假护照企图非法出境,在边防检查站的检查过程中,被公安边防检查人员查获。后经调查,高某某所持假护照是其于2002年3月份在乙地自己非法伪造的。高某某自认为从边境地区出境可能性要大,于是便携带假护照到了某边境地区甲地,企图从甲地非法出境。没想到在甲地被当地公安边防检查人员发现。在本案中,高某某的非法伪造假护照的行为是在乙地,而企图非法出境的违法行为由是在甲地公安边防检查人员被发现。
问题:
甲地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对高某某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管辖权?
评析:
甲地公安边防检查机关对高某某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行政案件原则上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但在实际案件中也可能出现类似本案的特殊的情况,如果一律要求将行政违法案件交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必然会给有的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困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根据行政法律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也具有管辖权。所以,针对本案高某某的违法行为,虽然高某某非法伪造护照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乙地,但是在甲地被当地被公安边防检查人员发现的,甲地是违法行为发现地。依照行政法律的规定,由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所以,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甲地公安边防检查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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