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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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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3)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案例七 以公民户籍地确定管辖权
案情摘要:
张某某,男,17岁,系A地某农村人。2000年3月间,张某某跟随同村的李某等人到B地打工。同年5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在B地被当地公安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无任何证件和证明。因此,B地公安机关要求其办理有关证明自己身份的证明。当时,张某某由于在B地已找到一份临时工作,又怕离开后工作失去。所以暂时又不愿意回原籍。为此,张某某就向B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B地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居民身份证。B地公安机关对张某某提出的这一要求没有批准,并且坚决要求张某某必须回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去办理居民身份证。
问题: 本案B地公安机关不给张某某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否正确?
评析:
B地公安机关不给张某某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正确。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并按照规定履行申请领取手续。”按照这一行政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可根据执法的对象不同确定具体的管辖权。针对本案所涉及到的有关办理居民身份证这一特定的执法对象的管辖中,就是以公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行使管辖权的体现。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张某某的常住户口属于A地,张某某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依照法律规定,应向A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A地公安机关审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

案例八 对外国人实施行政拘留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案情摘要:
春节前夕,某边境县公安交通警察人员在一次公路检查中,查获一名酒后违章驾车人员。经调查落实,该人系缅甸人,名叫果某,男,29岁,此次进入中国境内是准备购置一批年货带回缅甸。其所驾车辆是向中国境内的中国朋友姜某某借的,果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在公安交通警察人员的检查过程中,果某的态度非常恶劣,并称自己是外国人,不愿意接受我国公安交通警察人员的检查。调查了解的事实证实,姜某某明知果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该县公安交通警察机关根据果某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等及姜某某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果某及姜某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
问题:
本案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评析::
本案对中国公民姜某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但对外国人果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二)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把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对外国人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前,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备案。”根据上述行政法律规定,果某系缅甸人,对果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应由地市一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向公安部备案。按照行政法律所确定的级别管辖,对一般行政相对人的有关事务,由县级公安行政执法主体管辖,而具有特殊身份的行政相对人的有关事务,就由级别较高的公安行政执法主体管辖。本案果某系缅甸人,属于具有特殊身份的行政相对人,因此,公安机关对果某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拘留的处罚,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程序而对其实施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3、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

案例九 行政处罚应根据职权范围实施
案情摘要:
2003年9月初的一天,某派出所民警王、赵二人在某宾馆检查工作中发现了有一男一女开房住宿,但没有提供有关的身份证明。于是民警王、赵二人对其一男一女进行了查询。经过调查得知,该男子是某公司经理、某女是某发廊小姐,两人到此开房是进行嫖娼卖淫活动。于是民警王、赵二人带回派出所讯问,并将此事向派出所所长张某作了汇报,张某说:“罚款5000元并通知单位及家属” 民警王、赵便对该男女二人说:“你们之间存在嫖娼卖淫的违法行为,要罚款并通知单位及家属”。该男子听后恳求说:“只要不通知单位及家属,罚款多少都行”。于是民警王、赵通知该男女交5000元的罚款,民警王、赵给给他们二人开具白条一张。事后, 该男子认为该罚款数额过高,并未按法律程序办理,便向上级公安机关纪委、督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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