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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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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案例第五章公安行政执法管辖(4)


问题:按照级别管辖所确定的职权,派出所决定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依照行政法有关级别管辖所确定的职权范围,派出所决定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于15日以下拘留、警告、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并出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把具体处罚分为不同的层次而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公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中,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分别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对象和情形,由不同级别的公按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实施。结合本案,派出所对当事人嫖娼卖淫的违法行为所作的5000元罚款的决定,属于越权实施的处罚行为。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警告、5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案派出所裁决。除此之外,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所以按照级别管辖的权限,派出所无权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裁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例十 行政处罚必须按法律程序实施
案情摘要:
某市公安机关在年终的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市某区交警大队所处理的一起交通违章行为时不符合法律程序,提出要求整改意见。原因是在本年度的一次执法行为实施中,由于该市驾驶员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被该市正在路检路查的某区交通民警发现,并要求其接受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杨某某当时属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并且依法作了鉴定。事后在处理这起杨某某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章过程中,交警发现杨某某在年初已有过因醉酒后驾车被罚记录。而且两次违章中情节均比较严重。该市某区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作出对杨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决定。杨某某对此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某区交警大队针对执法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认为,该案当时证据是确实充分的,而且被处罚人杨某某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处理应当是合法的。
问题: 本案对杨某某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评析:
本案某区交警大队对杨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决定,按照级别管辖的权限范围,违反了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规定。本案当事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且情节严重,并且两次实施了醉酒驾车行为。对其处罚的最终的结果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1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按照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营运车辆,而且1年内两次出现醉酒驾车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级别权限范围、程序等进行。结合本案,根据公安部《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审批:(一)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以下的,由县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二)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吊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以上(含)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地、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因此,本案对杨某某实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的公安交通警察机关的级别管辖权限范围,应当由该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交通警察机关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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