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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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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13)


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214.什么是撤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诉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撤诉两种,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准许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而视为撤诉则是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即视为撤诉;并且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申请撤诉是法律赋予原告专有的诉讼权利,但原告申请撤诉,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才能最终实现。这是因为人民法院需要审查原告的申请撤诉是不是真的出于自愿,是否屈服于外在压力,以及撤诉会不会对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并且不能上诉。   
215.对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   
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权益和法律关系通过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协议,从而使争议得以解决,结束案件审理所进行的活动。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原则但调解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享有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二是调解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正因为双方当事人不具备这个必备条件,因此,《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得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而必须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结案。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也有例外:①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3款有明确规定:行政赔偿诉讼是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已经解决,行政行为的违法侵权性业已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的。行政机关虽然对是否赔偿问题及最高赔偿数额问题没有发言权,但对具体赔偿数额问题可以与原告协商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以调解方式解决其赔偿纠纷。②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调解。   
216.什么是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日期后,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因特定事由无法在原定审理日期进行审理,而推迟至第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17.什么是诉讼中止?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发生而使诉讼程序暂时停止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中止的法律效果是暂时停止本案的全部诉讼活动。诉讼程序重新开始后,中止前业已进行的行为依然有效。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1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导致诉讼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新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6)案件的审理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218.什么是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因某种法定情形的发生而使诉讼活动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继续进行已无任何意义,从而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的诉讼制度。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2条的规定,可以导致诉讼终结的法定事由包括:(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3)因原告死亡等。原因中止诉讼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219.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案件审理期限有什么规定?   
《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是这样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至裁判宣告之日止的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但是,鉴定、处理管辖争议或者异议以及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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