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17)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四种:(1)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轻微妨害行政诉讼的人采取口头批评或警告的方法,指出行为人的错误和违法事实,责令其改正的措施。(2)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责令其写出悔过书,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重犯的一种措施。(3)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实施比较严重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强制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罚款金额应在1000元以下,并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4)拘留,这里的拘留属于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严重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31.什么是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包括决定参照的规章)的规定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三大诉讼共有的原则,具体到行政诉讼中,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清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石上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决定参照的规章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而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裁判。
323.行为诉讼法律适用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以及与其他诉讼活动适用法律相比,具有自己的特点:
(1)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依法将有关规范适用于行政案件,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专门活动。其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在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法律。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告,是当事人之一,虽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且在诉讼中有义务提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在行政诉讼中无权决定法律适用。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不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主体,相反它是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对象。
(2)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属于第二次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也就是对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的适用,也可称为审查适用。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之所以属于第二次法律适用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审查对象为具体行政行为,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本身也是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法律规范的结果。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行为,要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作出时就必须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因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本身就是被告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适用的结果,这是第一次适用。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理和作出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具有最终法律效力的适用,这是第二次适用。
第二次适用是对第一次适用的审查适用,从而解决第一次适用是否合法的问题。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第一次适用法律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人民法院的第二次适用则着眼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认定的行为事实,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事实根据。在第二次适用中,也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但审理对象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而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认定的行为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认定的行为事实,两者有联系,但并不是一回事。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正是在审查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事实所进行的法律适用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所作的再适用。
第一次适用与第二次适用虽然都是公权力的动作活动,但二者在适用的目的、程序和性质上都有很大差异。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法律的目的在于,根据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免除义务或者设定义务、剥夺权益等,是进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而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的目的则是解决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争议,达到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目的。行政主体适用法律应当遵循行政程序规定,而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应当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适用法律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管理活动,行使的是行政权;而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行使的是司法权,其性质属于司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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