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15)
221.上诉应如何提起?提起上诉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做哪些工作?
上诉是指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生效前,及有法定期间内,向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其诉请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依法提起上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加以限制和剥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启动第二审程序,予以第二次审理。人民法院不能拒绝受理当事人依法提起的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间内(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均可以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三种裁定,在法定期间内(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可以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并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送。
222.什么是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就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出的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据事实和法律,另行审理并作出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制度。我国对诉讼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尽管当事人对终审判决、裁定可以提出申诉,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二审程序是在第一审基本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对与一审程序不同的内容特别规定而形成的。其要点包括:(1)上诉;(2)受理;(3)审理。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第一,组成合议庭;第二,再次审查上诉条件;第三,阅卷;第四,审理。行政诉讼第二审有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方式;(4)宣判。
223.什么是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如果有《最高法院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①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224.什么是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权而对业已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再一次审理并纠正错误的诉讼活动。审判监督程序不是第二审程序的延续,也不是每个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再审时所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该程序具有以下特点:①没有时效的限制;②针对的是已生效,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③必须由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提起。
225.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解释》的规定,提起再审程序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适格。①本法院提起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②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依照《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③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此外,当事人申请是再审案件的来源,虽然不能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但申请再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具体活动。不仅是当事人获得公正司法裁判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错误的重要途径之一。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另外,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但不停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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