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

公务员2006-09-02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4)


行政诉讼法以否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即《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高法院解释》第1条第2款又对上述不受理的范围作了说明和补充,规定:“……2.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3.调整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4.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5.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6.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也属于不予受理范围。   

179.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管辖分为:   
(1)级别管辖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划分为:一般地域管理和特殊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管辖权转移)三种。   

180.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该规定表明基层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具有普遍管辖权。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特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其中,确认发明权的案件包括三种:①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的案件;②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③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违反海关法而被海关处罚以及海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法院解释》第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①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②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③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④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总体讲,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极少数,大多数是被放置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这是由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决定的。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只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至于哪些行政案件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则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若其管辖一审行政案件过多,将会影响两审终审制度作用的发挥。至于哪些行政案件属于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自行确定。   

181.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两类。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一般情况下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划分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该条规定可以作三方面理解:(1)原告未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3)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对复议决定不服而向法院起诉的,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7条的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在具体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时,特殊地域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行政案件有两种:(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本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2)因不动产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公务员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公务员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公务员公共基础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