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依法行政:行政诉讼(7)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的转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本款中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消失,如破产、被撤销。此时,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承受;另一种情况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此时,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原告资格转移由分立或合并后新产生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新产生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其原告资格的承受者。
190.什么是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如何确定?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诉讼中被告被恒定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诉讼区别其他诉讼的重要特征。
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按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加以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针对实践中的某些复杂情况或特殊情形,《最高法院解释》对此作了补充规定,该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第20条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第22条规定:“复义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义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义机关为被告。”
被告是否适格,对于一个诉讼能否成立特别重要,针对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情形,《最高法院解释》第23条第1款作了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191.什么是共同诉讼人?
共同诉讼人是指两个以上的同一方当事人。如共同原告人或者共同被告人。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其中,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称共同原告;两个以上行政主体作出一具体行为,被原告起诉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各行政主体称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统称共同诉讼人。
192.什么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什么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必须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各诉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审理,必须合并审理,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则应当告知。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两人以上对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为共同原告。例如,某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甲、乙合伙共有从事运输的货车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决定暂扣货车,甲、乙不服所提起行政诉讼。甲、乙为共同原告;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共同被告。对于原告遗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追加被告。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又称普通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参加诉讼的同一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为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认可合并审理的诉讼。这里所说的,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同类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同类。例如,某税务机关以偷税为由,对甲、乙、丙三人分别作出处罚,对三人的处罚是彼此独立的,但事实和理由是同类的。如果三人均不服,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人民法院有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的权力,如果合并审理,分别裁判,即构成“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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