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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

公务员2006-10-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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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4)

(二)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格式合同的特点决定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地条款等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的分配。

格式合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制:

首先,格式条款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格式条款的内容如果显失公平,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其次,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当遵循特殊规则。格式条款如欲订入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负担一定的对合同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再次,格式条款的无效。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合同成立以后,要发生法律效力,尚需具备一定条件,即不得存在阻碍合同发生效力的无效事由。

最后,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从本质上讲仍然属于合同条款,因此仍应采纳一般合同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但是,格式条款毕竟与一般合同条款有所区别,对它的解释要遵循一些特殊的原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九、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损失的情形。过错一方因此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即为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

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1、恶意谈判。如果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欺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订约过程中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范围比较广泛,如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初步协议或违反附随义务等。当事人因这些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赋予的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合同效力的内容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拘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具体来说,合同效力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第二,合同对第三人的拘束力。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合同的效力只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般不具有对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的拘束力。但是,在实践中,合同的履行常常受到第三人的影响。例如,第三人非法引诱债务人不履行义务。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要件,在学理上又被称为有行为能力原则或主体合格原则。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规定。合同不违反法律,主要是指合同的内容合法,即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在内容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凡我国社会生活的政治基础、社会秩序、道德准则和风俗习惯等,均可列入其中,它的法律地位与国外立法例中的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有相似之处。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或者依照法律交易习惯和商业惯例确定合同的内容;或者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据对合同行为的解释,能够最终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不但必须确定,而且必须可能。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有实现的可能性。内容可能又称为标的可能。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

(二)无效合同的原因有几项: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第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

第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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