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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

公务员2006-10-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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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7)

5、依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的规则

交易惯例是指某地区或某行业从事交易的惯常做法。依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是以一个善意的诚实守信的人的角度去解释合同的规则。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产生当事人的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又是明确和补充合同内容的依据,所以各国法律均将其规定为合同解释的原则。

上述解释规则,以文义解释为基础,整体解释作为对文义解释的限制,目的解释和合理解释是对解释结果的要求,而按交易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则起补充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在产生上与普通合同条款相比较存在特殊性,为实现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在解释上也相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原则。

第一,客观统一的解释原则。对格式条款中的特殊(专门)术语或文句的解释,应以一般合理的人平均的合理理解为标准加以解释,而非按该术语或文句本身的含义进行解释。

第二,限制解释原则。它是指对格式条款所没有规定的事项,不得依推理的方法类推其他条款的规定以扩张其适用范围或补充其规定的欠缺,而应依法律加以补充或依补充的合同解释方法加以补充。

第三,合理解释原则。不论怎样解释合同,应当使解释结果公平合理。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一、合同的变更(一)变更的含义

广义的包括合同的转让。

狭义的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就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二)变更的条件

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 (三)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

1、 合同变更对已履行部分不具有溯及力;

2、 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 二、合同的转让(一)转让的含义

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分为权利转让、义务转让(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概括转让)。

1、权利转让不同于清偿代位

清偿代位指与债的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出清偿后而取得代位权。

2、债务转移不同于代替履行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成为新债务人或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共同债务人(部分转移的情形)。代替履行是指第三人未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而自行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只是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非合同当事人。

3、概括转让不同于转包、转租行为。

转包、转租不终止原合同关系。

合同转让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新合同关系产生。(二)合同转让的条件

1、受让人主体资格合法

2、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不得转让的权利:

(1)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与特定人身相联系);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三)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

1、 从权利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2、 抗辩权转移: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 抵销权转移: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四)合同义务转移的法律后果

1、 抗辩权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 从债务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五)当事人合并、分立时合同的处理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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