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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

公务员2006-10-31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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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行政法律理论辅导讲座:合同法(5)

三、可撤销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是指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所谓撤销,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二)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尽管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而使合同自始不生效力,但是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仍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内容上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第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撤销权人亦可以不要求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变更合同部分内容。

第三,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着期限的限制问题。

(三)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1、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2、胁迫。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具备如下要件:

(1)一方乘对方危难或急迫之际逼迫对方。

(2)受害人出于危难或急迫而订立了合同。

(3)不法行为人所取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四)撤销权及其行使。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55条第1款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可撤销合同一旦撤销,则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概述。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有权人在一定期间内不予追认,合同便归于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效力待定合同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等。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除纯获利益的合同、日常生活和学习所必需的合同、处分自有财产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许可为独立营业以外,其他合同均不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一旦独立订立,就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否则,不生效力。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于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行为人于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时,合同自始有效。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追认的,合同无效。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也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合同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其目的在于保持债务人自身的偿债能力,对债权人不能获清偿起预防和补救作用。

一、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一)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代位权为一种可能权,它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发生。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下列要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一定的权利,债权人就无从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而不行使。

3、债权人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但对于债权人的债权并无影响时,债权人亦无代位权。只有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结果,有使债权人的债权发生不获清偿之虞时,债权人才有保全其债权的必要。

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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