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10)


强制戒毒的对象为需要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冰毒等毒品成瘾人员。吸毒人员一般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由居(村)民委员会、治保会加强教育、监督,以使其不再吸毒,无需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吸毒成瘾人员必须使用强制措施进行治疗,强行戒除。
实践中应注意,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收入强制戒毒所,而应当限期在强制戒毒所外戒毒,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管理:
1.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
3.其他不适宜在强制戒毒所戒毒的。
(二十六)强制戒毒的期限
强制戒毒期限为3—6个月,自人所之日起计算。对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但是,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戒毒人员若对延长戒毒期限的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延长戒毒人员的戒毒期限。
(二十七)强制戒毒的主管机关及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
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公安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决定强制戒毒的程序主要有:
1.对需送人强制戒毒所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实施强制戒毒,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作《强制戒毒决定书》。
2.《强制戒毒决定书》应当在戒毒人员人所前交给本人。强制戒毒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通知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公安机关在向戒毒人员宣布强制戒毒决定时,应向戒毒人员说明强制戒毒的性质及有关规定,告知强制戒毒人员应有的权利。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之内向该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该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八)强制戒毒所的工作内容
1.治疗《强制戒毒办法》规定,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采取药物治疗及心理治疗措施。
2.管理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依法按照性别实行分别管理,女性戒毒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并且严禁打骂、体罚和侮辱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应当允许戒毒人员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探访。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暂时离开强制戒毒所的,由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担保,经强制戒毒所批准,可以离所,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3日。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期间死亡的,应当由公安机关组织法医或者指定医生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家属不予认领的尸体,由公安机关拍照后处理。
3.保护强制戒毒所对因毒瘾发作可能发生自伤、自残或者实施其危害行为的戒毒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戒毒人员伤亡事故。
4.组织劳动强制戒毒所可以组织对戒毒人员参加适度的劳动。
5.教育强制戒毒所对戒毒人员应进行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加强其法律意识及守法观念。
(二十九)收容教养的性质
收容教养是针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集中进行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三十)收容教养的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据此,收容教养的对象是指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不满14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此处“不满16岁”的人既包括已满14岁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不予刑事处罚的人,也包括未满14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招警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招警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招警复习资料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