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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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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4)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五)监视居住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离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58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94—104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监视居住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担保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而采用的。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取保候审相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实施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六)拘留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5—114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l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卷中注明。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被拘留的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十七)逮捕的概念、适用对象、条件和程序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和审判的进行,为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5—126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提请批准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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