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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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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2)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1—108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204条的相关规定,勘验、检查主要包括:
1.现场勘验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
2.物证检验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
3.尸体检验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4.人身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5.侦查实验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八)搜查的概念和程序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和检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113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5—209条的相关规定,适用搜查应严格按照以下法定程序进行:
1.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2.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3.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九)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和程序
扣押物证、书证,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的一种侦查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毁损或被隐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118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0—223条的相关规定,收集物证、书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1.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2.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可用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如发现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3.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4.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需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然后通知邮电部门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5.根据侦查犯罪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十)鉴定的概念和程序
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19—122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245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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