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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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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六章公安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考点归纳与解读(7)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是指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须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也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人员。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故意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事实的发生;而过失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六)治安管理处罚中不同年龄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9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根据上述规定,将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
1.不满14岁的人是免除责任阶段。
2.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是减轻责任阶段。
3.已满18岁的人是完全负责任阶段。
(七J治安管理处罚中精神病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根据上述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精神病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不予处罚:
1.必须是处在精神病正在发作时。
2.患病的程度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在精神不正常时,即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才不予处罚。
(八)治安管理处罚中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1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据此,聋哑人、盲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时,才不予处罚:
1.必须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双目完全失明的人。
2·必须是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导致违反治安管理,才不予处罚。
(九)治安管理处罚中醉酒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本条所指醉酒人,是指生理性醉酒的人。本条第2款还规定了对醉酒人的即时强制措施一“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十)治安管理处罚中一人实施数行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3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这里提到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是指将行为人所实施的各个不同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次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裁决,然后将各个处罚合并在一起执行。相加后的拘留天数或罚款数额都没有上限。
(十一)治安管理处罚中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4条第1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这里提到的情节,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文规定的从重从轻免罚的情节,也包括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在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在决定处罚时斟酌运用的情节。所谓分别处罚,就是根据上述情节的轻重,对每个行为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应按照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十二)治安管理处罚中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5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据此,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只处罚两种人:一种是直接责任人员,即直接实施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负有责任的人员;另一种是单位主管人员,即该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出自该主管人员指使。
(十三)治安管理处罚从轻或免予处罚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免罚的情形有: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十四)治安管理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有:
1.有较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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