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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考点归纳与解读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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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考点归纳与解读(5)


  
  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一、考点归纳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依据、性质;
  (二)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力;
  (三)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途径;
  (四)行政监察监督的概念、性质;
  (五)行政监察监督的范围;
  (六)行政监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七)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八)行政监察机关对警务活动监督的方式;
  (九)检察监督的概念、意义;
  (十)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十一)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意义;
  (十二)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十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十四)社会监督的概念、性质;
  (十五)社会监督的形式;
  (十六)建立警务公开制度的意义以及警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办法。
  二、考点解读
  (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概念、依据、性质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他们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是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的。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二)国家权力机关拥有的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撤销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人事罢免的权力。
  (三)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途径
  1.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
  2.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5.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四)行政监察监督的概念、性质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
  (五)行政监察监督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第2条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而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也都必须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18条关于行政监察机关职责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的范围是:
  1.检查国家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六)行政监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5月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行政监察法》,该法对行政监察活动的基本原则以及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监察程序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七)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1.检查权即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以及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对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
  2.调查权即调查监察对象的特定事项或调查其违反法律、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3.监察建议权即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4.处分权即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作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
  (八)行政监察机关对警务活动监督的方式
  1.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2.专项检查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3.立案调查监察机关经过立案程序开展的调查。
  (九)检察监督的概念、意义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的责任。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有利于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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