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公安基础知识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考点归纳与解读

招警2006-12-30gzhgz.com信息来源

A-A+

公安基础知识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考点归纳与解读(6)


  (十)检察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1.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立案监督的: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当立案。
  2.审查批捕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捕权,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正如《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审查起诉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一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的违法行为后,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纠正。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5.执行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进行监督。内容主要确
  (1)对看守所收押、监管、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进行监督。(2)对拘役所收押罪;的活动进行监督。(3)对看守所、拘役所暂予监外执行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4)对判处。制、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监督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情形,应当依j予以纠正。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的控告、检举,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十一)行政诉讼监督的概念、意义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督形式。正如《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监督对于促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十二)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l条的规定,人民法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十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四)社会监督的概念、性质
  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第44条的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社会监督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
  (十五)社会监督的形式
  社会监督在公安执法监督体系中非常重要,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形式主要有:
  1.人民政协通过批评、建议等方式的监督。
  2.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监督。

辅导课程

特别声明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站所提供的招警信息仅供参考,请以官方机构发布为准,本站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不负任何职责。
转载贵州好工作招警信息请务必注明出处(http://www.gzu521.net)。信息版权归原始作者所有。
如果本站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修改或删除处理。

招警复习资料

扫码关注官方微信

及时获取"最新"招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