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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

公务员2008-09-09人事考试网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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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

第五节 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1)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无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

  例题:(2007年中央第102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  )。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解析】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此即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故选B。

  2.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两类人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

  例题:(2005年北京市(社会)第83题)

  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  )。

  A.又聋又哑的人

  B.盲人

  C.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D.醉酒的人

  【解析】《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选A、B。

  3.犯罪主观要件

  (1)犯罪故意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直接故意既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即行为人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时,明知该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行为人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是听之任之,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2)犯罪过失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情况下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区别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与否都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就不考虑是否可以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题1.(2008年中央第118题)

  甲欲谋杀乙,便在乙饭碗里投放毒药,不料朋友丙分食了乙的饭菜,甲为了杀死乙,没有阻止丙,结果导致乙和丙均中毒死亡。甲对丙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

  A. 过于自信的过失  B. 疏忽大意的过失

  C. 间接故意   D. 直接故意

  【解析】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任凭、同意它的发生。显然对于丙的死亡,甲并不是持积极追求的心态,故属于间接故意。故选C。

  例题2.(2006年浙江省第97题)

  持直接故意心理态度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结果是(  )。

  A.明知并放任发生  B.已经预见并希望发生

  C.明知并希望发生  D.已经预见并放任发生

  【解析】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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