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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

公务员2008-09-09人事考试网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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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4)

  例题2.(2007年山东省第116题)

  甲于2006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张某30 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 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代曾在2003年3月间诈骗王某4 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

  A.30 000元  B.34 000元  C.19 000元  D.15 000元

  【解析】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即30 000元,又因为甲在2003年曾诈骗王某4 000元,甲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犯罪数额累积计算,故为34 000元。故选B。

  7.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

  ①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③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④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⑤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从事公务”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中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征收、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非法控制公共财物后,希望最终转移所有权的意图。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8.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

  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来往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④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3)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依法从事公务是受贿罪主体的本质特征。非上述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共犯。刑法规定,单位可以作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4)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受贿故意包括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权钱交易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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