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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

公务员2008-09-09人事考试网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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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3)

 

 6.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这里的“两人以上”不是泛指一切人,而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就自然人而言,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以,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利用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2)必须有共同故意。“共同故意”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

  (3)没有共同故意的情形:

  ①共同过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故意。

  ③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④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⑤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⑥事前无同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①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有两种: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根据刑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并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集团犯罪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主犯,应分两种情况处罚: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②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胁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④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a.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b.必须有教唆行为;

  c.必须有教唆故意。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a.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b.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c.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1.(2008年中央第120题)

  下列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被胁迫的人,在身体受到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某种危害行为的,也是胁从犯

  B.乙组织妇女卖淫,丙为其寻找淫女、联系嫖客,但从不直接参与管理活动。对丙应当以乙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

  C.甲是某国有控股公司的财务人员,在某晚故意不关财务室窗户、不锁保险柜,然后指使中学生乙(16周岁)潜入财务室窃取甲保管的公款,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D.丁是某国有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唆使投保人戊将自己投保汽车烧毁后向保险公司理赔,然后利用自己办理理赔的职务便利为戊理赔8万元,二人平分。丁戊构成贪污罪共犯

  【解析】共同犯罪必须要求由共同的犯罪故意,而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并不具备犯罪故意条件,排除A。B项中的丙虽不参与组织卖淫,但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勾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单独构成了介绍卖淫罪。C项中,甲属于职务犯罪,而学生乙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为盗窃罪。D项符合共同犯罪要件,国有保险公司骗保属于贪污罪,丁和戊构成贪污罪。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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