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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

公务员2008-09-09人事考试网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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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测:刑法剖析及真题点拨(2)

  4.排除犯罪的事由

  (1)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特殊正当防卫

  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紧急避险

  根据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2008年中央第119题)

  王某持匕首抢劫张某,在争斗中王某头部撞击墙角昏迷倒地,匕首掉在地上,张某见状捡起匕首往王某心脏部位猛刺数下,导致王某死亡。对于张某用匕首刺死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 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C.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属于故意杀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晕倒,其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故张某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更不属于防卫过当,属于事后防卫,应负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地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对王某的死,主观上持故意心态,客观上实施了剥夺其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故选D。

  5.犯罪的未完成状态

  (1)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这是以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所作的区分。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人未能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因而未得逞。

  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反映出程度不同的社会危害性。

  ②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这是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既遂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达到既遂因而未得逞。不能犯未遂可以进一步分为对象不能犯未遂与手段不能犯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1.(2007年黑龙江省(A类)第70题)

  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怕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甲与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甲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解析】A项中甲、乙、丙、丁四人属于共同犯罪,界定共同犯罪停止状态的标准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题中乙、丙、丁已着手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既遂,虽然甲未参与实行行为,但是他参与了共谋,未撤出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原因力,所以甲构成盗窃罪的既遂。B项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指为犯罪制造工具、创造条件。甲携带工具向乙家走去是为了接近犯罪目标,为实施犯罪做准备,因此属于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C、D项属于犯罪中止。故选B。

  例题2.(2006年北京市(应届生)第73题)

  李某系某建设银行某储蓄所的记账员,2002年3月20日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的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于是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藏在自己办公桌下的垃圾袋内,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对于上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

  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

  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解析】首先看李某的行为是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还是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成立贪污罪首先主体要适格,即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作为某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经手、保管、出纳等便利条件。李某的行为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客观方面,所以不成立贪污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再看犯罪既遂了还是未遂,盗窃罪既遂和未遂的划分标准采用的是“失控加控制说”理论,即以被害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并且财物已置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为标准,失去控制的为既遂。俨然本案中李某已实际控制两万元现金,构成犯罪既遂。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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